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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配套政策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已于2019年9月1日实施,按面积征税

滁州网讯 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8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8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耕地占用税法》从更高层级、以更大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限制非农业建设无序、低效占用农业生产用地,以经济手段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滁州关于《耕地占用税法》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如下: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一种行为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是对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税种。属于地方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耕地占用税并不仅仅是对占用耕地的行为征税,它的征税对象既包括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也包括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耕地占用税1987年开征以来,税种名称一直沿用至今,已被社会广泛接受。为避免引起社会误解,以为国家开征了新税种,税法未改变税种名称。

二、我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规定,我省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将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划分三类地区。其中:

占用耕地:一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37.5元/平方米;二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26.25元/平方米;三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18.75元/平方米。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一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3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21元/平方米;三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应税土地适用税额标准加按150%征收。

我市琅琊区为一类地区,南谯区和滁州市所辖的4个县2个县级市为三类地区。

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额。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认定?

(一)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二)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日或者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定之日。

(三)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

(四)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改变用途之日。五、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多久?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土地所在地。

七、耕地占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耕地占用税。即:一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3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21元/平方米;三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

(七)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后,税务机关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八)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九)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

八、我省对相关部门工作配合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一)市、县两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

(二)应税土地所在地主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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