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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安局关于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十必查”的通告(第二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现通告如下:

1、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涉疫情公告、命令后,拒不执行相关防控举措的必查,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2、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造成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必查,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3、明知自身存在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症状而不接受检疫、不及时就医、不主动隔离,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传染病防控措施的必查,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拒绝、阻碍、侮辱甚至威胁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必查,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或以疫情防控为幌实施诈骗的必查,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产品、防护物资、医疗器械以及假药、劣药的必查,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7、盗窃、诈骗、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资和医疗设备的必查,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8、未取得从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症状病人贻误诊治、交叉感染等情节的必查,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9、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必查,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10、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必查,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滁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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