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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关于餐饮服务业有序恢复营业的通告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3号)和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行服务型行业公共场所开业运营负面清单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皖疫控办〔2020〕188号)精神,为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需要,保障餐饮服务业复工营业安全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3月15日0时起,我市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餐饮服务单位,符合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餐饮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防控服务指南(暂行)》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可有序恢复营业,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不得擅自恢复营业。

二、复工餐饮服务单位在恢复营业之前,必须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餐饮器具等全面彻底消毒,对食材原料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杜绝使用腐烂变质、劣质过期的原料加工制作餐食。正常营业后,经营场所做到勤通风、定期消毒,每天及时清理餐饮垃圾,确保餐饮场所卫生清洁。

三、复工从业人员返岗前14天以内必须无发热咳嗽等症状、未与重点疫区人员有接触史。复工后,餐饮企业必须为员工配备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公共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体温测量工具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每日体检制度并做好登记。

四、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食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餐饮器具(工具)清洁消毒到位。不得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制品,严禁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圈养、宰杀活禽。

五、提供堂食或包间(包厢)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需在入口处、收银处设置1.5米间隔线,安排专人引导顾客保持1米以上间距,避免人员集聚。减少桌椅摆放,大堂餐桌实际使用数量不超过平时的50%,餐桌间距不小于1米。避免人员面对面就坐,大堂的食客同向相坐,圆桌的顾客隔位相坐。每个包间只开一桌,每桌顾客人数不超过10人。快餐店实行一人一桌。

六、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承办各类集体聚餐、宴席等活动。实行预约就餐、错峰就餐,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可落实分餐分食制,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提供公筷公勺。

七、建立餐饮消费人员可追溯制度,就餐顾客进行实名登记,每桌至少要登记一名顾客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便于疫情追踪。对餐饮消费者采取“安康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合格进店。

八、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增加外卖配送、打包出售等经营方式,按照“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要求,避免人员因面对面接触存在传染隐患。

九、各餐饮服务单位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及责任。发现员工或消费者出现明显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时,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或者防疫指挥机构报告,不得刻意瞒报、漏报、隐情不报,因防疫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予以追责处理。

十、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商务部门要落实好餐饮行业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好防疫工作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市餐饮服务业有序复工营业。

滁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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