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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滁州网讯 日前,定远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与看守所连线,对周某等7人涉恶势力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认定周某、李某、韩某、杨某、武某五人形成恶势力,其中被告人周某为恶势力纠集者,其余四人为恶势力成员。首要犯罪分子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纠集被告人李某、韩某、杨某、武某等人,在定远县定城镇范围内出于兄弟义气、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多次在KTV、饭店等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4月4日晚,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李某、吴某、杨某等人在定城镇一KTV包厢饮酒、唱歌时与被害人舒某发生冲突,用板锹把、木棍在KTV的走廊、包厢内对被害人舒某等人随意殴打、追逐,至被害人舒某头部受伤,被害人胡某左侧大腿受伤。随后,被害人胡某、舒某至医院就诊,被告人周某、李某等人追至医院,持砍刀、板锹把寻找被害人舒某等人继续滋事,在医院持刀追撵,并进入急诊科寻找舒某等人,且在清创室门口使用板锹把殴打被害人胡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韩某、武某等7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李某、韩某、杨某、武某五人形成恶势力,其中被告人周某为恶势力纠集者,其余四人为恶势力成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蒋书文 记者胡文峰)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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