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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诈骗百万挥霍,获刑十二年

滁州网讯 出生于1995年的葛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既遂108.86万元被挥霍一空。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葛某某犯诈骗罪,并对其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葛某某先后在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等地,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合计诈骗既遂108.86万元。2018年5月,被告人葛某某谎称其认识时任的滁州市某局某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办理矿山采矿许可证,骗取陈某信任后,葛某某以需“好处费”打点关系为由,骗取陈某90万元。2019年3月30日至5月30日,葛某某得知被害人吴某欲购买轿车,谎称自己能找到质优价低的购车渠道且有购车返点钱,吴某遂委托葛某某代为办理。葛某某先后虚构要交“购车定金”“购车金融服务费”“购车保税钱”,需在某贷款APP上进行贷款方能办理车贷等理由,骗取吴某6.8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宋欢欢 记者胡文峰)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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