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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他人财物,男子获刑11年

滁州网讯 男子以经营“无人机”生意为由,采取“以借为名”“高买低卖”等方式,“空手套白狼”骗取他人50多万元用于奢侈消费和娱乐活动。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诈骗案。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9年5月,在一次无人机培训活动中,杨某为无人机教员,周某为参训学员之一,因周某对无人机饶有兴致,两人因此结识。杨某对周某称找其购买无人机会有优惠,周某便委托杨某购买并办理操作证,共支付7800元,后杨某又建议周某购买无人机保险和备用电池,又收取周某费用1920元。然而杨某却没有为周某办理上述请托事项,并隐瞒事实,编造帮助周某办理无人机驾驶证培训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252440元。

何某经营无人机生意。2018年,杨某通过微信添加他为好友,并称自己有无人机生意要与何某合作。2019年9月至10月,杨某以赊账方式,先后多次从何某经营的无人机店铺内取走价值264024元的无人机及其配套电子产品,后随即将取走的上述产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他人。

南谯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中杰 姜艳艳 记者胡文峰)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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