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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定远:多方协作攻坚“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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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2020年11月18日10版)

多方协作攻坚“执行难”

■ 本报记者 李晓群

近日,定远县法院张桥法庭审结一件抚养费纠纷案,在判决生效前,法庭发现被告张某未按前期签订的调解协议,将约定的6800元抚养费交给原告朱某。法庭立即启动执行联络员制度,指派执行联络员,提醒张某履行调解协议。随后,张某将抚养费交给朱某,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执行联络员制度,是定远县法院针对基层法庭“执行难”而实施的一项制度,在全省法院属首家。

“近年来,基层法庭案件数量增长快,涉及案件执行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快速增长,如何从源头上化解执行案件快速增长的态势,是我们一直在关注的热点问题。”定远县法院院长侯金鹏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定远法院在不断提高执行案件质效、大力畅通执行案件“出口”的同时,坚持把矛盾预防化解工作挺在执行立案之前,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由执行人员参与诉前、诉中调解,一揽子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由此,执行联络员制度应运而生。今年7月中旬,定远县法院在6个基层法庭设立执行工作室,并均配备执行工作联络员。执行工作联络员及时进行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工作,协助法庭开展案件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强化息诉服判工作,依法促使当事人在审判环节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减少执行案件。在法庭审理案件时,执行联络员有针对性地清查义务人的经营规模、财产状况、资金流向以及偿债能力等信息,全面掌握当事人的执行能力状况,并登记在案,为今后开展执行奠定基础。

执行联络员还主动告知当事人执行风险,促进诉执无缝对接。针对部分基层当事人因不了解案件执行程序相关知识的现状,把执行风险的告知义务延伸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当事人前往基层法庭咨询立案时,由执行联络员告知案件执行风险和拒执的法律后果;审判阶段,则协助承办法官将案件审判后的执行风险适时告诉当事人;调解阶段,把告知内容与调解工作相互融合,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同时,对法庭调解结案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加大即时履行力度,促进即时兑现,努力实现一次性履行。

据了解,执行联络员制度实施不到4个月,就成功执结相关执行案件46件,收效良好。

在制度创新的同时,定远县法院还积极引入律师等第三方参与攻坚“执行难”,通过进一步拓宽沟通渠道,切实构建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与执行人员的良性互动关系,支持律师参与执行工作,助力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到,目前,定远县法院已在该院执行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律师接待窗口”,与全县10余家律所合作,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每个工作日按照提前制定好的值班表到院轮值。轮值律师主要负责接受当事人咨询,解答实务疑难,促成当事人和解,制定初步执行和解协议。

为助推律师高效参与执行,定远县法院在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并列明律师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好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权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律师的,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在执行案件立案时向当事人和律师主动告知执行法官联系方式,并依托执行服务中心,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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