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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救助未成年人年龄延至18周岁

我省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11月1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到2022年,全省基本建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高效顺畅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实施意见》要求, 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同时,发展多元救助,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城乡统筹,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

 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特困救助未成年人延至18周岁

《实施意见》明确,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对急危重症患者“先诊疗后付费”

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

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发展其他救助帮扶。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身故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适时将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审批额度。

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对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按照国家要求,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服务保障。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设置岗位、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事务性、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制定购买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

加快“放管服”改革

  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

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村(社区)组织要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

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加快信息化进程,实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异地受理。

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依托“数字江淮”工程,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就近办”。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文

责任编辑: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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