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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环保罚单背后的“公式”

随着《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实施,处罚金额由“违法影响范围、违法次数”等裁量因子构成的“公式”计算而来,破解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一等问题——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前不久印发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规定是我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是生态环境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推进管理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

罚金由“公式”算出,裁量因子涉及六方面

前不久,长丰县岗集镇某汽车配件生产企业收到一张环保罚单。 2万元的罚金虽然是最低处罚金额,但却由一套“公式”计算而来。

原来,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号挤出硫化生产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金幅度从2万元至20万元,如何裁量?在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双凤分局局长刘牛看来,依照过去执行的裁量基准,违法情节及程度难以准确定位,处罚金额裁量幅度较大,定量不够精确,存在罚款金额标准不一现象。如今随着《基准规定》实施,处罚金额由“公式”计算,问题得到破解。

《基准规定》采用裁量因素百分比模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进行裁量。即针对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按照环境危害程度等分别按比例(百分比)赋值,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计算得出最终罚款金额。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不同类型违法行为有不同裁量标准。《基准规定》共对13类28种环境违法行为设置28张专用裁量表,对其他违法行为设置1张通用表,基本覆盖本省历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六个方面内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具体到长丰该案件,罚金如何计算的?刘牛说,依照“公式”和相关裁量表,裁量起点Y=10%;裁量百分值分别是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一年内是否有投诉且经核实。经核查,该生产线违法时间不足3个月,环评已审批,违法次数1次,无经核实的信访投诉,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罚款金额=[10%+0%×(1-10%)]×200000,也即2万元。

“相比首次被查处,多次违法、不及时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将会累计相应比例,付出更多违法代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基准并非“一刀切”,明确多种调整情形

裁量基准并不是“一刀切”,有地区差异化、从重、从轻等多种调整情形。

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和规模存在差异。 《基准规定》也体现差异化,允许设区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在裁量表确定的基础上调整(增加或减少)罚款金额,调整幅度(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内,调整后的金额不低于或超过法定限额。作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对多种情形可以从重处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等。

对多种情形可以从轻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在他人胁迫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规范行政裁量权,以制度保障公平公正

“规范裁量基准,也就是规范行使裁量权,涉及依法行政,事关工作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规范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公平公正地处理处罚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完善,处罚金额上限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裁量范围扩大,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一等问题存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实施《基准规定》,是及时响应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变化的现实需要,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指引和规范;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是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

实施《基准规定》,也是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部的支持下,共同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一体化工作,并成立专项工作组,先后6次组织集中研讨,对三省一市2015年至2019年的行政处罚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分布状况、违法案由、处罚金额以及各地处罚裁量的差异、标准等进行系统研究,多次向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形成《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工作备忘录》,并于今年6月签署。各省在此基础上分别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平等对待当事人,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当,公平、公正实施处罚。

责任编辑:汤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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