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滁州消息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两个月,另外以包庇罪判处李某某、王甲、王乙拘役两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汽车从苏宁广场地下停车场驶出,后行驶至天长路口南100米处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遂停车,并指使同车坐在后排的被告人李某某下车至前排驾驶位驾驶车辆,朱某还指使李某某以及同车的被告人王甲、王乙向交警谎称车辆一直由李某某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某、王甲、王乙明知朱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王甲、王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对四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慧文 方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