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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三部门联合通告禁止“共享电单车”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4月6日,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清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禁止在该市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并要求已投放的经营企业,在4月9日前自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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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原文如下: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现阶段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电动单车”)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助力文明城市创建,保障广大市民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前我市主城区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现阶段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已在本市主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企业,请于2021年4月9日前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将由相关部门进行拖离或暂扣。

三、倡议广大市民不要注册、不要骑行此类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和文明环境。

特此通告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池州市公安局

2021年4月6日

(记者 苏艺)

责任编辑:汤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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