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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专项立法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

【编者按】

5月28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体制机制、重大措施、创新要素保障等予以制度化,实现立法与改革政策有效衔接,为我省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条例共9章46条,深入贯彻“四个面向”要求,就加强前沿探索和前瞻布局、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作出制度设计。

原始创新方面,条例明确了量子科学、磁约束核聚变科学、脑科学与类脑科学、生命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等需重点支持的战略性前沿基础研究,提出要加快推进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滨湖科学城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并明确省及相关市政府应支持量子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强量子科技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建设量子中心。

技术创新方面,条例提出要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仪器、新能源等重点领域,统筹实施科技创新“攻尖”、科技重大专项、关键技术攻关等计划,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研发应用。

产业创新方面,条例提出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

条例还规定推动卫生健康、生物安全、医疗技术装备、现代农业等领域科技创新,提出要推进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

此外,条例提出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创新型城市建设和高质量建设中国 (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设立省级自然科学基金

科技创新,离不开稳定的资金投入。条例明确要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创新型省份建设活动,推动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并稳定提升。

为保障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明确省自然科学基金中青年基金项目立项比例不低于立项总数的二分之一。支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共同设立联合基金,开展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为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条例明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

鉴于科创领域投资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而大多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初期缺少长期资金注入,资本不足成为制约其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扶持初创期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

扩大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建设创新型省份,人才是“第一资源”。让人才资源滚滚而来、竞相奔涌,才能为创新型省份提供不竭的人才动力。

在引才方面,条例提出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引进各类人才来皖创新创业。省外人才来皖工作、带班指导或者咨询等,引进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支付的劳务报酬不列入引进单位绩效工资和工资总额基数。来皖工作并作出贡献的人才,按照规定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等待遇,可以申报本省各类人才表彰和奖励。

在育才方面,条例注重推进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长期稳定支持和接力培养机制。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可以主持重大科技项目,破格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兼职。鼓励、支持科技人员按照规定在职或者离岗创业,推动创新人才带专利、项目、团队创业。

创新不问出身。为了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条例对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的自主性给予了更多赋权。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创新完善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提升科研攻关的精准性。并明确扩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

同时,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条例规定,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益全部留归单位;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建立勤勉尽责容错机制

让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对此,条例注重健全决策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科技、产业、投资、法律等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

鉴于科技成果决策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决策风险较高,为避免相关人员决策时瞻前顾后,错失发展良机,解决科技成果决策的后顾之忧,条例建立了容错机制,规定对于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的创新项目不受影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条例还规定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科研诚信档案。诚信档案记载事项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依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此外,条例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推动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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