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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出台法规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8月16日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制定《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立法程序的要求,现将法规起草工作组起草的《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草案初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8月10日至8月30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至sftlfych@163.com。

确定红色资源的适用范围和定位

《条例草案》旨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弘扬安徽作为中国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人民军队的重要发源地的光荣传统,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革命先烈流血牺牲打下的红色江山守护好、建设好。

《条例草案》明确,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三)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迹等;(四)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五)其他红色资源。

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本省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分为省级、市级、县级。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各级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根据红色资源调查征集情况,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各级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听取专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地方志)研究、档案等部门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线上红色资源信息共享服务。

红色资源的保护是首要任务

《条例草案》规定,红色资源的保护是首要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的原则,统筹做好下列红色资源的保护:(一)见证鄂豫皖苏区、新四军浴血抗战、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淮海战役、渡江战役、农村改革等伟大斗争、伟大贡献的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和代表性实物;(二)与重大革命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有关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场所和代表性实物;(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四)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碑亭、雕塑、纪念塔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五)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文件、报刊、档案、手(文)稿、标语、声像资料等。

《条例草案》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新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四)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开展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二)采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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