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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出台

滁州网讯(全媒体记者王太新)今年2月2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近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我市依据有关法律和文件,深入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并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后,于近日制定出台《滁州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入市范围、入市主体等十个方面对市本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出明确规定。

在入市范围方面,办法指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为市本级(琅琊区、南谯区)范围内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不含商品房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入市主体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镇街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属于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授权或委托镇街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入市方式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办法还在入市途径、民主决策、入市程序、转让限制、收益调节金使用等方面有明确规定。同时,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各县市既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融入一些个性化内容。

责任编辑: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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