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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允许养殖户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饲养犬需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

◎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

本网讯(记者 范孝东)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实施办法对动物强制免疫、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作出最新规定。

近年来,H7N9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连续暴发,结核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我省动物防疫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较大幅度修订了动物防疫法,都对依法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新规范、新要求。为适应我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完善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修订完善我省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饲养动物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接种;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接种达到国家规定免疫质量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实施办法细化了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养犬登记制度,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同时对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作出了专门规定。

就集贸市场家畜家禽防疫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市场供应等情况,决定在城市集贸市场、超市等特定区域或者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针对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

在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面,实施办法要求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依法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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