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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市辖区物价局: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1〕9号)和《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滁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教体基〔2021〕2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课后服务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滁州市市区(即琅琊区、南谯区、滁州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来源采取“2+2”模式,即对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学校按每生每天2元的标准(每天2课时,下同)收取课后服务费,政府按每生每天2元的标准给予学校补贴各县(市)参照制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政府补贴标准,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70元,不足部分由属地政府给予补贴对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交课后服务费。

二、严格规范课后服务收费行为。认真落实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要求,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课后服务费原则上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课后服务的,不得收费。严禁以家委会或其他校外机构等名义收取费用。课后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学校根据开展课后服务的实际支出列支。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固定公示牌、公示栏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每学期末,学校要主动向家长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四、加强课后服务收费监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与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对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开展监督检查,坚决禁止学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变相有偿补课等各种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请各地将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滁州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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