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滁金管〔2022〕4号
各分支机构、科: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滁金管委〔2022〕1号)精神,自2022年4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部分调整,现就做好政策调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1、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1)月缴存额在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25万元;(2)月缴存额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30万元;(3)月缴存额在1000元(含)以上、1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35万元;(4)月缴存额在1500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贷40万元。2、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1)合计月缴存额在1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35万元;(2)合计月缴存额在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40万元;(3)合计月缴存额在2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45万元;(4)合计月缴存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贷50万元。借款申请人月缴存额按申请前符合贷款申请缴存时间的平均月缴存额核定。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借款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设定套数限制。即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套数限制。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