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督促农资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保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农资生产经营者提示如下:
一、不得生产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质量不合格、计量不足等农资产品。
二、不得生产经营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执行标准等农资产品。
三、不得生产经营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功效的农资产品。
四、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哄抬价格、围积居奇,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五、不得利用商标、广告、专利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