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空气质量,改良土壤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有关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全年全时段全覆盖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建成区、田间地头、沟渠路边、树林坟头等处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等;严禁乱堆乱放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严禁将秸秆弃于河道、沟渠内污染水体。
二、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管理,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法治意识,自觉参与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
三、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依法依规与农机手、秸秆收储户等主体签订低茬收割、打捆收储责任书,确保农机手规范作业、收储户规范经营。
四、县禁烧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县效能办要加强督查检查,及时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禁烧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私自焚烧秸秆的,将由相关部门视情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发一般火灾、污染事故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550-2226166
凤阳县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