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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

2022年6月8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3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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