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对滁州水文站保护范围琅琊区境内外缘边界线进行划界,现对划定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根据划定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琅琊区境内滁州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划定为沿清流河河纵向以滁州水文站基本测流断面上、下游300m,沿清流河河横向左岸河堤堤防道路内侧之间的区域为界(包含水位井、水尺桩、观测道路等水文监测设施的环境保护范围)。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根据划定依据结合实际情况,滁州水文站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划定为滁州水文站站房外围围墙结合站房所处区域实际特性(地形、地貌及整体连续性)为界。
二、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事项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禁止设置坝埂、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
(五)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其他活动。
三、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滁州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琅琊区境内外缘边缘线划界成果表
2.滁州水文站琅琊区境内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示意图
3.滁州水文站琅琊区境内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平面图
2023年7月18日
附件2:滁州水文站琅琊区境内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示意图

附件3:滁州水文站琅琊区境内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平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