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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的通告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皖医保秘 〔2021〕110号),经研究决定下列医疗机构于 2023年1月1日终止(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现通告如下:

微信截图_20230830094747

 

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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