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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将给予必要补偿

9月11日,记者获悉,日前,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共同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安徽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其中提到,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用3至5年的时间,安徽初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治理有序、充满活力的安徽特色社会应急力量体系,推动形成一大批管理规范、技能精湛、作风过硬、严格自律、情怀高尚的社会应急力量。

根据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把社会应急力量纳入本地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依法依规做好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符合登记标准条件、符合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的原则,支持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创新管理方式,研究培育应急救援领域枢纽型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网络体系,有规划、分专业、常态化做好志愿者骨干队伍的建设储备,努力打造适应多种领域需求的应急志愿者队伍。

在提升行动能力上,完善社会应急力量训练保障体系,规范培训大纲、训练教材、考核标准,组织能力测评和比武活动;探索建立社会应急力量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共享共用训练资源和联合开展培训演练的工作机制。

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完善应急救援、应急志愿服务预案,开展实案化实战化训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灾害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落实必要的工作和保障条件。当发生重特大灾害时,利用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发布灾区救援需求信息,并掌握处理救援、救助信息,为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抢险救援行动提供信息咨询、报备统计、任务管理、装备物资补充协调、救援和撤离灾区保障等支持,确保救援救灾秩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开展灾区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监测预警、信息传送、防灾避险、紧急疏散、自救互救、心理疏导、创伤修复以及应急物资预置预储和揽收、运输、配送、分发等工作。

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向社会应急力量提供优质专属保险产品,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记者 祁琳)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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