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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排污权交易新规

为支持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共同制定《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收入征收方式方面,安徽省按照资源有价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原则,合理确定排污权指标的有偿获取方式。同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收入来源、价格制定、征收方式等内容予以细化,鼓励市级结合自身特点对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开展创新探索。

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安徽省支持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同时,进一步规范征收流程,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全额上缴国库,其中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市、县按3∶3∶4比例分成。

收入使用管理方面,安徽省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同级财政按规定对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排污监管能力建设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经费予以保障。同时,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编制、审核等流程,细化部门职责。(记者 朱卓 阮孟玥)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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