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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湖区域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禁飞的通告

2024年3月30日、31日,我市明湖区域将举办大型活动,为维护各项活动及周边区域空中安全,确保活动安全顺利举办,杜绝各类“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按照各项活动现场要求,决定自2024年3月30日0时至3月31日24时止,在空中临时管制区域,禁止升降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放风筝、气球等一切影响活动安全的行为。

三、空中临时管制区域:滁州市明湖公园区域范围。

四、临时管控期间,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五、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和飞行物,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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