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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张华林请求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和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决定

凤人常〔2024〕9号

(2024年4月29日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张华林请求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和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华林的辞职请求,报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4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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