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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关于餐饮油烟污染及露天餐饮治理的通告

为有效治理餐饮油烟污染,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宜居宜业城市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滁州市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

二、有经营门店的煎炸、烧烤、大排档等经营业主,炉具及相关经营设备一律进店操作,严禁店外加工菜品、煎炸、烧烤等行为,并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排放达到标准。

三、对不按照规定实施露天餐饮活动的,由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于相应处罚。

四、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城市建成区不按规定实施露天餐饮、油烟污染的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

六、本通告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由职能部门实施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4285036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特此通告。

 

定远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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