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网讯 近日,琅琊区城市管理局根据相关单位移交线索和进一步核实调查,依法对一起个人违法用液化石油气瓶相互灌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监管工作,坚持用零容忍的铁腕行动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竭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7月中旬,该局接到琅琊区住建交通局移交的一起案件线索,反映家住天龙小区的金某分别在西涧路滨湖游泳馆和西涧街道太平村一家院内堆放大量液化石油气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该局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和询问谈话得知,当事人金某于7月3日和7月4日分别在滨湖游泳馆和太平村一家租赁院内进行液化石油气瓶相互灌装与存放,违法事实清楚,安全隐患较大。依据《滁州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某存在2次违法行为,该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责,给予金某10000元的顶格行政处罚,依法向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亮剑说“不”,力求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于萌芽。
(温仕兵 程文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