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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南谯区森林禁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4年9月28日至2025年5月1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吸烟、丢烟头、烧火取暖等野外用火;

(二)严禁烧荒开垦、烧秸秆、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三)严禁在踏青游玩活动中野炊、烧烤、燃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严禁祭祀时烧纸钱、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扫;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动火作业;

(六)严禁在林区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周边堆放可燃物;

(七)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区森防办0550-3122119,区林业局0550-3023875)或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2日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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