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在2023年4月1日前开展交通违法查处、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扣留车辆,当事车主(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到所属大队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请各位车主(驾驶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属大队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对公告车辆进行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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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8月19日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在2023年4月1日前开展交通违法查处、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扣留车辆,当事车主(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到所属大队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请各位车主(驾驶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属大队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对公告车辆进行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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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