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于晓波提出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于晓波辞去职务的请求,报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于晓波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4月30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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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