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根据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0年8月1日起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预收入),从9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具体标准为: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障性住房为零,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为1.5%,别墅、高级公寓为2%,营业用房及其他为3%,度假村暂按1.8%执行;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住房类为5%,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为5.5%,其他类型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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