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车辆,竟然还敢予以收购、买卖并从中渔利。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05年底,明光市人尤某某以12000元的价格从申某某等人手中购得桑塔纳轿车一辆,该车系申某某等人盗窃所得。2006年春和7月的某日,申某某又通过尤的介绍,将他们在上海所盗窃的两辆桑塔纳轿车分别以8200元和5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明光市居民王某某和马某某(均已科刑),尤某某从申某某处获得好处费300元。经鉴定,两辆轿车价值34650元。2009年2月16日,尤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尤某某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他在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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