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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残后故意制造事端——滁州一“碰瓷”团伙领刑

一犯罪团伙首先把同伴的手臂打成骨折,然后结伙到马路上找车“碰”,每次相“碰”,他们就喊胳膊被撞伤,要求赔钱。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对该“碰瓷”团伙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4年、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等。

据悉,2008年11月的一个下午,汪某某与徐某某、袁某某等人商议采用“碰瓷”的方法骗钱,达成共识后,汪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将徐某某的右前臂打成骨折。此后,徐某某和袁某某分别骑一辆自行车上街寻找目标。

在滁州市工农路附近,徐某某故意和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袁某某随即上前要驾驶员送徐到医院看伤,又打电话喊来汪某某,并要求驾驶员赔偿了1600元。拿到钱后,三人共同私分。在随后的一个月内,汪、徐、袁伙同他人利用徐某某右前臂的骨折,先后至滁州市三里亭路、湖心路小学门口等六处路段,以同一手段诈取钱款2.1万元,在最后一次实施诈骗时,被害人报案,三人随后被抓。同时,法院还查明:自2008年5月初以来,汪某某就已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采用同样手段,骗得钱款11840元,后同伙被抓,汪某某逃至滁州,并故伎重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某、徐某某、袁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其中,汪、徐二人诈骗数额巨大,袁诈骗数额较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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