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位年逾七旬的父亲代精神病儿子赔偿了受害人各项损失29309.70元。
据悉,2008年12月28日上午,家住来安县杨郢乡余庄村的杜某某(30岁)携带菜刀等物品前往明光市涝口乡。当天下午1时许,杜某某步行至明光市自来桥镇双塘大桥西边时,见到迎面走来的郭某某,当两人擦身而过后,杜某某突然掉头追上郭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朝郭的头部猛砍数十刀。见郭某某倒在路边的麦田旁后,杜某某逃离现场。次日,明光市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杜某某系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遂撤销该案,并将杜某某予以释放。郭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来安县残联鉴定,其残疾等级为三级。因郭某某至今未得到杜某某及其家人的任何赔偿,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某及其父亲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30411元。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某持菜刀砍伤郭某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双方之间无任何纠纷,郭某某亦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杜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杜某某系精神疾病患者,事发时无行为能力,其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应承担郭某某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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