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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亡雇主起诉再追偿

本网讯一男子因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多人受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但事情并没结束,出狱后他又被受害人雇主告上法庭,并被判处承担80%的死亡赔偿责任。

经查,尹某、李某、圣某等人在冯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冯某将自己的一辆拖拉机给他们当上下班的交通工具。2006年10月的一天晚上,王某驾驶一辆报废汽车,将几人乘坐的拖拉机撞翻,致李某、圣某死亡,柏某、孟某等多人受伤。

为此,全椒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雇主冯某则协议赔偿李某及圣某近亲属共计108200元。由于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又将汽车变卖赔偿了伤者柏某和孟某,得到减刑,于2010年7月份提前释放。冯某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王某追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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