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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人欠款 法院判还

本网讯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他人沙发款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汪某沙发款8500元。

经查,全椒人汪某系一个体沙发厂业主。2009年,张某让王某帮其购买沙发。同年6月,王某到汪某处定做沙发,双方约定共定做9套沙发,价款9000元;王某当场给付定金500元。后汪某按期将沙发交付给张某使用,张某也将下欠沙发款交付给王某。后王某因故意伤害外逃,将沙发款挪用。因下欠沙发款索要无门,汪某无奈将王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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