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交通运输行业理应担起这一责任,因为行车安全不仅关乎企业的正常运营,更关乎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日前,市运管处召开全市道路运输安全暨事故统计工作会议,60余名运输企业负责人济济一堂,共同研讨、学习行车安全及事故报告。据悉,根据3月1日执行的新事故报告制度,行车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在2小时内上报属地运管部门,谎报或瞒报事故者将处罚款100-500万元!
新制度3月1日起执行 事故企业应在两小时内完成上报
为进一步做好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全面掌握行车事故情况,正确研判形势、加强管理,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厅先后出台了新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制度,其中,省内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规定:行车事故发生后,随车司乘人员必须采取措施抢救伤员,控制事故后果并迅速向所属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属地运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送事故快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上报范围又增新成员 城市公交和出租车首次纳入管理
“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此前已有,但范围仅限辖区内的个体运输业户及道路运输企业;与此同时,由于行车事故涉及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因此,即使我们上报也基本上以公安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上报人员及上报时间更是大打折扣。”市运管处一负责人如是说,“新制度则明显细化了这一要求,上报范围也由个体运输业户及道路运输企业首次扩大到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纳入范围的所有单位和企业均应明确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人负责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违反规定者要受严惩 谎报或瞒报将罚款100-500万元
新制度同时规定,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督促辖区运输企业执行事故上报制度,不得谎报或瞒报,对于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有关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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