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6月22日下午,来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淮南矿业集团顾桥北区矿井建设项目部经理、书记,原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党委书记亢延民受贿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04年2月至案发,亢延民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21起,共计人民币192万元、美金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亢延民共退出赃款820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亢延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192万元、美金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鉴于其能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
因案情复杂,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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