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办发〔2015〕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文件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的区域结构、集体资产结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2012年起,我省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三资”)管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乡村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缺乏政策文件指导,我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还存在着推进力度不大、实施范围较小、权能管理不太规范等多方面问题,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维护。 2014年12月,农业部、中农办、国家林业局下发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 (农经发〔2014〕13号),要求开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 2015年省委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各市选择3-5个村,围绕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和集体成员身份界定进行探索。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贯彻中央三部委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要求,也是适应农村发展形势、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2.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指出,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动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3.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这项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守住底线,风险可控。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严防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2)尊重意愿,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坚持阳光操作、规范运行、严格监管,充分发扬民主,使农民群众切实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
(4)鼓励创新,稳步推进。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整体谋划,统筹安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改革。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