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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法官提醒:法律维权时效也有“保质期”

近几年,滁州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不少案件超过诉讼时效,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权利人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保护,这个法定期限也称为时效期限。超过时效期限起诉,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如果对方不予认可,权利人的超时效诉求法院便不予支持。近几年,我市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多,但是有一些案件明明权责分明,当事人通过诉讼就能保护的合法权益,却因为提起诉讼时间超过诉讼时效,从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本刊通过几起典型案例,向大家说说案件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儿子车祸身亡

父母索赔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几年前,滁州的魏某,受雇于陈某,开一辆重型半挂车,进行长途运输。魏某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是陈某,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滁州某运输公司。

2008年10月19日,魏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从云南驶往江苏。路上遭遇交通事故,造成魏某身亡。事发后,魏某父母以车主陈某和滁州某运输公司为被告,向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诉讼。2009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无异议。

几年后,魏某父母想起当年提起诉讼时,没有要求被告赔偿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011年10月,魏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上述费用。

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父母在本起案件中主张的权利,在2009年起诉雇主赔偿责任一案时已确立,但因其自身原因没有在该起起诉中主张。2009年5月该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未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魏某父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但魏某父母起诉时,诉讼时效已超过一年,故魏某父母已丧失胜诉权,其主张的相应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给加班费

小伙索赔超时效诉求被驳回

2008年8月,小伙王某进入滁州某机电公司工作,担任机械加工负责人,工资待遇还不错,这一干就是四五年。

后来,随着我市不断规范劳动关系,2012年6月份,王某和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按说有正规的劳动关系,公司又缴纳了社会保险,王某工作很顺心。两年后,王某和公司产生了矛盾。原来公司经常加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是公司一直不给加班费。多次和公司交涉无果后,王某于2014年2月份,从公司辞职。

2015年4月20日,王某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15000元,同日,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以王某的申请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其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对该裁决不服,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2月17日,王某从公司辞职后,即应知道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王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因劳动争议而产生权利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但其在2015年2月17日前并未申请仲裁,直到2015年4月20日才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就加班费申请仲裁,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其请求已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故丧失胜诉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卖了设备收不回钱

卖方超时效提诉讼权益不保

2007年3月22日,沈阳某机电设备公司与滁州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滁州某公司购买沈阳某机电设备公司一台检测设备,价格为83000元。

合同第九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时间:预付款3000元,设备到货后付设备款80%,在2007年12月底前付清”。

2007年4月13日的验收报告上,滁州某公司确认该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并建议做好以后售后服务。2007年4月13日,滁州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截止2007年4月13日,滁州某公司尚欠货款23000元。

这一拖拉就是5年。2013年10月份,要款无望的沈阳某机电设备公司才诉至法院,请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决滁州某公司偿还设备欠款。

沈阳某机电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来是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追讨欠款的。没想到在法院审理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焦点变成了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沈阳某机电设备公司与滁州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并行使权利。滁州某公司应当在2007年12月底前将货款付清。但沈阳某机电设备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超过两年的时间未向滁州某公司主张过货款,故沈阳某机电设备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亦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沈阳某机电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保护。判决驳回原告沈阳某机电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维护合法权益别“过期”

国家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既在于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也在于使得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事实,以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官指出,诉讼时效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在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为1年。

法官提醒,由于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因此,广大市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期限。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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