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统一开展的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简称“两个专项”)。今年1月11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中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据了解,不到10个月时间里,安徽省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件17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116件157人,一批典型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被查处。
案例一:池州东至县检察院:成功监督香隅镇化工园排污案件
案件实例:池州某化工公司、某制药公司利用雨水收集管网的管道、沉井排放污水,直接向通河排放或渗漏,危废渗出液直排地表、通河。
检察官说法:2015年6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以“安徽池州千亩田变荒地河水被污染无法灌溉”为题对东至县香隅镇化工园排污情况进行报道后,我省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目前,涉案的池州飞昊达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生产厂长任某某、众望制药有限公司副总张屹挺、环保部长金广辉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蚌埠禹会区检察院: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件实例:2014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在未经任何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新城口建设石料加工厂(老虎机厂)。后经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告人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13.93亩,严重损坏耕地10.38亩。
检察官说法:禹会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提起公诉。2015年10月,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案例三:亳州涡阳县检察院:成功监督移送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案件实例: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经营一家大药房,在2015年2月的一次行政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其药房中现场查获一批“宛喜科技”筋骨灵丹。该药经亳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
检察官说法:2015年4月,亳州市涡阳县检察院通过检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卷宗,发现这起涉嫌销售假药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审查,涡阳县院认为闫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假药罪,据此,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次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闫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亳州谯城区检察院:监督移送3起生产、销售毒包子案
案件实例:2015年8、9月份,在一次食品安全抽样检查中,安徽亳州谯城区检察院主动与执法单位联合,跟踪检查效果,查找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线索。在检查中,发现8家单位经营的面点食品中存在着铝食品添加剂,其中,某学生营养餐公司生产销售的馒头、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包子、某乡镇包子店生产销售的面点中硫酸铝钾严重超标,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检察官说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的公告,小麦粉及其制品、面糊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根据掌握的情况,谯城区检察院认为以上3家单位的行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检察长同意,向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案件移送至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处理。
目前,谯城区检察院已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五:蚌埠市检察院:监督移送一起销售病死家禽案件
案件实例:2015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明知丁某某的养鸡场内死亡的鸡死因不明,为牟取非法利益,仍购进290只死鸡并加工销售流入市场。
检察官说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之后,蚌埠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并依法对该四人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等四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死因不明的禽类,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应判处四人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