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滁城“限放”相关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这意味着从昨天正月初六开始,滁城恢复“禁放”,喜爱燃放和观赏烟花爆竹的市民,也该收收心了。
正月初六恢复“禁放”,市民表示可以“收心”
市民李先生家住滁城丰乐世家小区,今年春节家里只买了40 元的鞭炮,“一挂在来安县老家,另外一挂在滁城新家,都在年三十晚上放的”。李先生告诉滁州网记者,对于滁城“限放”新规,一家人都非常拥护,“本来是不准备买鞭炮的,后来为图个喜庆气氛,逛街时顺手买了两挂”,“在往年,滁城这边光鞭炮的花费,至少都在100 元以上”。
滁州网记者发现,2 月12 日正月初五晚上,许多市民都在燃放烟花爆竹。记者询问获悉,他们中的不少人得知正月初六开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便将剩余的鞭炮放完,“ 明天不给放炮了,丢了可惜也危险”,“放完之后,也该收心了”。
根据“ 限放”规定,滁城“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紫薇南路- 龙蟠大道- 金陵路-醉翁路-西涧路-凤凰湖-琅琊山- 西涧路- 永康路- 世纪大道”所合围区域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今年正月初六开始,正月十五元宵节除外,上述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政策严厉执行,违规燃放依旧严罚
滁州网提醒,滁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当然,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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