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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消保条例”3月15日起施行网购无理由退货(2)

  4、网购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不得借故拒绝

  小辉通过某大型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双鞋子,收到试穿后觉得尺寸不合适,便联系商家申请退货。但商家以“已拆封、无质量问题”为借口不予办理。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辉有权无理由退货。

  【原文】

  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依照法律规定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所退商品完整、无损坏。

  ·解读·

  随着网络、电视、微信等购物渠道的兴起,如何保障通过这些渠道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内容相符,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消费者确认购买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交寄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非现场购物无理由退货难,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退货标准,细化了商品完好的概念,规定只要商品完整、不损坏即可退货。为尽量保证非现场购物接近实体店消费,给消费者查验、调试提供空间,新修订的《条例》还要求,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商品包装,或者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为由,拒绝退货。对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作专项确认。

  业内人士建议,在网购等交易申请退款进行中,若双方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买家也可以选择“要求客服介入处理”,让网购商城的客服人员来帮您处理交易。若遇到情形恶劣的卖家,消费者要保留好对话记录、快递单号和订单号等信息,如退款无法办理并超过7天,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5、预付式消费,可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小辉家门口新开业的一家西点店,打出“办理会员卡充值200元送350元”的广告。小辉觉得十分划算,但又担心这样的预收款方式是否安全。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辉在充值会员卡的时候,有权要求与西点店签订书面合同。

  【原文】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解读·

  在早教、娱乐、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已成为行业惯例。然而,由于为商不诚信、经营不规范及经营不善等原因,预付式消费屡屡让消费者落入陷阱。为避免发生纠纷无据可查的问题,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对于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随着特许加盟经营快速兴起,新修订的《条例》对这类新消费模式下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也作出特别规定。新《条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质量保障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责任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6、手机流量没用完,运营商不得当月清零

  小辉定制的手机套餐每月享有2G流量,但有时候这么多流量当月用不完。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辉可以选择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

  【原文】

  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

  ·解读·

  近年来,通信服务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对通信领域的侵权行为作出规范。

  针对流量收费不公平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

  针对计费不透明、收费不公开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7、未签合同弃购商品房,全额退还认筹款

  小辉准备购买商品房,刚好某楼盘开展预缴2万元会员费可享购房优惠活动。小辉在支付了认筹款后发现,楼盘的开盘时间比开发商承诺的要延迟几个月。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若小辉不想购买此商品房,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这笔认筹款。

  【原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解读·

  关系百姓安居的房地产业,是出现消费纠纷最多的行业之一。为有效解决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遇到的问题,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首先,对商品房销售中预收的费用处理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其次,针对期房销售经常出现前期宣传的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针对商品房公摊面积计算不透明,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等现象,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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