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召开民间借贷案件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常见的诉讼争议。

民间借贷案件呈“爆发式增长”
民间借贷纠纷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自然人与企业(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的借贷纠纷。它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目前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此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开始显现,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金额上均呈逐年上升态势。据发布会通报,2013年度,琅琊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300件,结案268件,涉案金额3674.96万元;2014年度受理的民间借贷424件,结案420件,涉案金额7291.24万元,同比上年分别上升41.3%、56.7%、98.4%;2015年度受理的民间借贷878件,结案772件,涉案金额32874.97万元,同比上年分别上升107.1%、83.8%、350.9%;2016年度,截止4月28日,受理的民间借贷411件,结案246件,涉案金额8258.76万元。
据了解,为及时有效化解近年以来集中爆发的民间借贷纠纷,琅琊区人民法院成立民间借贷案件专项合议庭,集中审理,统一裁判,提升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保护民间借贷资金安全,努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经营性借贷 风险与收益并存
据琅琊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借贷用途看,近年来的民间借贷绝大部分属于经营性借贷。所谓经营性借贷,即借款人借贷用于经营,如资金周转、扩大生产、投资等,目的是获取利润。这已经与传统的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的救急、帮忙等性质的借贷发生了本质的区别,已经完全异化为纯粹的市场行为。既然属于市场行为,且属于高收益的市场行为,那么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作为出借人,他们天然的认为“借钱是要还的”,他们只看到收益,不能接受风险,一旦出现苗头便急于收回借款。尤其在经济增长速度下行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时常出现,这时候出借人急于通过诉讼进行“维权”,从而出现大量的、成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出现,反过来又会加重市场主体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信誉良好,仅仅是暂时性的周转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能会因为大量涉诉而难上加难,甚至被迫破产。因此,所谓的“民间借贷”已经不是传统的民间借贷了,但出借人的意识还停留在原来的“借钱是要还的”的阶段,因此导致纠纷大量出现,且层出不穷。
借款需谨慎 手续需齐全
琅琊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必须以当事人举证为基础,如当事人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发布会上,该院还介绍了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常见的诉讼争议,这些争议包括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借款是否交付、实际交付的数额与借条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是否一致、借款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等。据介绍,借贷双方常见的证据为借条,相对规范的为借贷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借款时间、借款担保等内容,注意用语要简洁明了,避免产生歧义等。在借贷存在的前提下,便要审查借贷是否交付,常见的有效证据为银行的汇款凭证,尤其是在大额借款的情况下。但实践中也存在现金交付的情况,但是该种情况举证证明难度较大,如果对方不认可,出借人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借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借款人支付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而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已经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可优先冲抵其他未支付的利息,但以不高于年利率24%为准,其次冲抵本金。如不愿冲抵,借款人可另行起诉出借人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高于年利率24%低于36%的部分,出借人要求返还,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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