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强化要素资源保障
1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三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设立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资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进行综合奖补。各级财政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企业技改资金等竞争性领域涉企支持资金,不得设置所有制限制,可采取后补助、股权投资、财政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13.落实民间投资税费等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普遍性降费政策,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制度性交易、物流、人工、电力等成本。对民间投资新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投资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严格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再投资力度。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
14.积极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认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要求,严格按照统一口径考核。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和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各类私募融资工具融资,继续执行上市(挂牌)有关奖励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抵押品范围,大力推广应收账款、保险保单质押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
15.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完善过桥贷款政策,2016—2018年,省财政每年超调10亿元,各市、县(市、区)按不低于2倍规模,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适当扩大政策支持范围,加快资金周转频率。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丰富“4321”政银担业务内涵,扩大“税融通”规模,做到应纳尽纳。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下放县域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推广无还本续贷。完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政策。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
16.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支持。积极推进专项建设基金担保业务试点,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为列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清单的民营企业项目提供担保增信,实行费率优惠,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7.发挥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引领作用。支持产业发展基金参与民间投资项目,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跟进投资。支持产业发展基金与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合作“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开展生产制造、产业转型升级、境外资源开发等。鼓励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与民间产业资本捆绑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18.保障民间投资用地需求。民间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争。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民营工业企业在各类园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19.加强民间投资人才智力支持。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牵头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助资金。民营企业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全国(省)技术能手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对引进年薪达50—150万元,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科技人才,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市、县(市、区)承担70%。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技术入股、提高薪酬、股权分红激励等多元化政策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在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时,专门面向民营企业发布岗位需求并提供政策支持。
四、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0.建立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省、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真心实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统筹安排或自主选择1家以上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每半年至少深入联系点实地调研1次,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依法依规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开展“温商暖心”行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公务人员可应邀参加符合规定的企业活动。
21.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让企业充分享有市场经营的自主权和获得感。完善经济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各类纠纷。各地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解决拖欠各类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以及应返未返保证金等。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入企监督检查原则上随机抽查,对因变相行使审批权和乱检查、乱收费、乱作为等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公开曝光。
22.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各类企业应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珍视和维护良好形象。
23.建立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政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中主观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24.营造鼓励民间投资良好氛围。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维桎梏,大力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创新创业的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积极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全社会都要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支持创业者,多宽容、不苛求,多支持、不干扰,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形成崇尚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实业的良好局面。
25.加强政策解读和督查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政策信息,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多种方式送政策进企业、进园区,提高政策知晓率,帮助和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扶持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兑现各项扶持政策,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切实发挥政策效应。继续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每年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县进行通报。定期对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督查和评估结果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