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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即日起应按照2016年度平均工资缴纳,补缴1-6月累计差额部分;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3800元

滁州网讯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进行调整,最高不得超过3800元,最低不得低于146元,各缴存单位即日起应按照2016年度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缴存基数;并要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对今年1-6月每月累计的差额部分进行补缴。

根据《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确定;月缴存额下限,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5%缴存比例确定。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并确定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3800元(单位和个人各1900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46元(单位和个人各73元)。而去年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3600元(单位和个人各1800元);月最低缴存额:滁城(市直、两区)月最低缴存额为126元(单位和个人各63元),县(市)最低缴存额为116元(单位和个人各58元),两者均有所提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各缴存单位即日起应按照2016年度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缴存基数;并要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对今年1-6月每月累计的差额部分进行补缴。

据悉,每个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一般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去年,我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规范,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记者刘 晨)

责任编辑: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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