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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刑事申诉案件可异地审查 有助消除阻力和干扰

最高检出台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有错误可能”刑事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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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刑事申诉案件可异地审查

出台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有错误可能”刑事申诉案件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存在5种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消息称,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起草了《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10月10日,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委会第七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规定》共15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界的观点普遍认为,任何一个冤错案件都是当地司法机关办理的,如果仍由当地刑事申诉部门审查办理,调查时可能会产生顾虑、遇到阻力。正因如此,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受期待已久。

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2015年全国检察长会议、2016年第十四次检查工作会议等都提出了要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

【5种情形】

●刑事申诉案件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

●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

●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

●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焦点1

省级检察院可提请异地审查

按现行规定,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对检察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处理决定(如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提出申诉;另一类是对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规定》显示,异地审查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异地审查启动的方式分为三种,除了最高检发现省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且具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外;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此外,申诉人也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最高检申请异地审查。

其中,省级院提请或者最高检决定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从事刑辩工作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认为,异地审查启动的方式其实是明确了启动的主体,其中省级检察院主动提请异地审查的原因可能包括认为在复查中存在利害关系、有压力有难度等。

焦点2

复查后事实不清可发回重审

《规定》还明确了案件异地审查后的办理流程。

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规定》明确,异地审查的省级检察院复查终结后应提出“复查处理意见”,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报请最高检审查。最高检同意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检察院作出维持的处理决定;同意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院作出相应决定,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应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管辖地省级院和异地审查的省级院;认为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意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发回异地审查的省级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

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规定》要求,异地审查的省级院复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最高检抗诉,在最高检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认为不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并报最高检。

- 解读

异地审查有助于消除阻力和干扰

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就表示,已研究起草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

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但纠正冤假错案的难度也可谓巨大。尹伊君当时坦言,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在本地监督纠正中面临阻力等因素,单纯依靠原案所在地检察机关的力量纠正案件,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障碍。为此,将有重大冤错可能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由异地进行办理,有助于消除阻力和干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也表示,将一些有重大冤错可能的案件放在当地复查,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因为省级检察院复查的案件一般都是省高院判决生效的,但在此前该案的二审程序中,省检察院是作为公诉方出庭的,再让检察院去复查自己起诉的案件是很难的,相当于自查自纠。”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看来,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复查有助于更高效地纠正冤假错案,“案件纠错难往往是申诉难、复查难、启动再审难,而复查本身就是案件启动再审的前置关口,这个问题不解决会影响整体纠错。”

异地复查相关配套机制有待跟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刑事案件的申诉复查是案件再审的前置程序,目前刑事诉讼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中仍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有一个精神,对再审案件的异地审理作出了规定,聂树斌案就是参照这一精神作了异地复查的处理。”

聂树斌案被认为是“异地复查”第一案。1995年,聂树斌因被认定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而判处死刑。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决定将河北高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高院进行复查。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告诉记者,检察系统的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与聂树斌案中的操作方式应该相同,省检察院异地复查完之后,因对外省的生效决定或判决、裁定没有管辖权,所以需报请最高检来决定。

在程雷看来,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冤错案件得以纠正,在加大纠错力度的同时也要注重制度建设。而在检察机关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复查制度的同时,相关配套机制也应该跟上,“案卷、证据材料都在案件原审地,异地复查就需要原办案地方司法机关的配合,比如聂树斌案交给山东复查,山东要去河北调查,河北就需要配合甚至提供线索。此外,司法机关进行各种诉讼活动还要有专门的场所,异地复查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听证,以聂案为例,听证是要在山东进行还是回河北听证?因此接下来要研究异地审查的各种配套机制,一方面明确各方如何依法异地行使诉讼权,另一方面还要对开展诉讼行为的场所、条件等作出规定。”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责任编辑:章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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