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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运用“文化+”培育建设文化类特色小镇

12月22日,省文化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类特色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运用“文化+”的动力和路径,培育和建设一批文化类特色小镇。

《实施意见》指出,文化类特色小镇是拥有大遗址、传统村落、文物建筑、特色传统工艺、传统戏曲、红色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代表等独特文化资源,能够提供文化创意产业、传统工艺、艺术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等具有鲜明区域特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小镇。文化类特色小镇主要运用“文化+”的动力和路径,有效传承传统文化、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推动文化资源整合、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使特色小镇树立鲜明文化标识、形成文化产业集聚,充分发挥文化在特色小镇宜业、宜居、宜游等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实施意见》对培育建设文化类特色小镇提出一系列措施:推进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加强特色小镇区域内文化文物资源的调查、挖掘和保护,对大遗址、传统村落、文物建筑等在保护修缮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支持传统工艺传承发展,推进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深入挖掘文房四宝、徽州雕刻、柳编、剪纸、茶叶、漆器、陶瓷、徽菜、豆腐、传统酿造等传统工艺的文化内涵和独特产业优势,鼓励建立传统工艺集聚园区;实施非遗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设立非遗项目传习基地,搭建政府、高等院校与企业的对接平台;支持传统戏曲传承发展,培育以黄梅戏、徽剧、庐剧、泗州戏、傩戏、目连戏、花鼓灯、民歌、杂技等传统表演艺术为特色的文化类特色小镇;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规模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特色小镇文化产业,鼓励文化产业与旅游、金融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支持公共文化建设,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乡镇文化站建设、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岗位、“三馆一院”联盟活动推广等方面优先安排特色小镇,推动“送戏进万村”等公共文化活动和优质文化资源向特色小镇倾斜。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文化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将培育和建设文化类特色小镇工作列入年度文化工作考核目标。省文化厅将从组织领导、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文化活动、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研究制定文化类特色小镇建设评价办法。

责任编辑:张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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