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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男子酒后骑车摔伤,将同饮者告上法院

男子酒后骑车摔伤,同桌人是否担责?

法院判决:同桌人没有保障其安全的法定义务

滁州网讯 明光男子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一条狗摔成重伤,花去巨额医疗费用。事后,张某将部分同桌饮酒者告上法院,要求同饮者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受伤与同桌饮酒者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同桌吃饭的人也没有保障其安全的法定义务,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酒后骑车

男子撞狗摔成重伤

明光男子张某,受雇于牛某从事瓦工工作。2017年1月3日,年关将近,工作也已完成,牛某摆酒宴请张某等人。辛苦一年,大家都很高兴,席间推杯换盏,张某、牛某等人饮用了两瓶白酒。

饭后,张某驾驶摩托车回家时,因撞到一条狗摔成重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近13万元。事后,公安部门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张某系驾车途中撞到狗摔伤的事实。张某认为同桌饮酒的人相互敬酒陪酒,对其超量饮酒不但未予提醒劝阻,还让其多饮,致使其饮酒过量而醉酒。而且醉酒后,同桌的人未对其履行看护、照顾、护送义务,故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牛某等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的百分之四十,共计5万余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养金等待鉴定后明确。

法院判决

伤与酒无必然关联

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牛某等有劝其喝酒、在饮酒时和饮酒后出现不能自理或其他危险情形,牛某对张某没有照顾的法律义务。张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责,其明知酒后驾驶车辆是违法行为,且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其受伤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认定是其驾车途中与狗相撞造成的,其受伤与其和牛某一起喝酒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同桌吃饭的人也没有保障其安全的法定义务,其要求牛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鉴定的请求也无必要,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形成社会共识,同时对酒驾行为法律已规定为违法行为。同桌饮酒的人对同伴提醒、劝阻不要过量饮酒应属于道义上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是否尽到此义务,并不必然带来法律上的后果,驳回张某诉请。

法官提醒

饮酒不驾车应成习惯

“喝酒不开车应成为良好的习惯和共识。”法官介绍,作为成年人,酒后出现任何意外,自己都应承担主要责任,对自己和家人有无法弥补的伤害。

法官介绍,至于一桌吃饭饮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越来越多的判例表明是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同饮者担责的法律界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们对饮酒过程中相互有无注意义务的观点也大相径庭,但同饮者如有攀酒劝酒、故意灌酒、发现酒后不良反应及明知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等,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及时通知、协助救护、帮助等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越来越多的案例也都判决同饮者适当赔偿或者补偿。

法官提醒,饮酒吃饭是中国传统礼节,适量饮酒、叙叙情意是增进彼此感情的方式,但“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应成为共识和良好习惯,否则一旦出事,不但毁了身体伤了情意,也可能造成终身无法弥补的遗憾。

(刘宗燕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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